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技术入股需要承担一定的负债责任,该责任仅限于其所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以认缴的出资额和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作价并符合法律规定。
技术入股需要承担一定的负债责任,该责任仅限于其所出资额。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定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 司 法 对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责 任 规 定
新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新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规定旨在防止控股股东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技术入股虽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负债责任,但责任仅限于其所出资额。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且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新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规定旨在防止控股股东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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