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异同的辨析,以及国内外有关理论研究的比较,阐述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涵义。
【关键词】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创造
一、导言
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在金融总资产中比重逐渐增大,对经济发展的推动日益凸现。一方面,它是银行的补充,是金融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在融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方面起到了独有的作用。此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其方式是逐渐剥离共有经济,重点进行增量式的发展,以此扩大非公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生顺应了这一发展模式转变的需要,并在这一转变中发挥了积极推动的作用。基于此,可以断定,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不断的发展、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必将会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界定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内涵和外延的正确理解,是研究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基本前提。然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在国内学术界鲜有明确的表述。一般情况是,尽量回避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界定,在不得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作出解释时,往往采取诸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从事金融性业务的企业组织”之类描述性的定义(刘*光等,1998),缺乏科学的界定。更多的情况是,通过借助其外延即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构成来代替对其的界定。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涵义的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有重大意义。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涵义有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二是通过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比较,进一步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涵义。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与外延
在西方国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契约型储蓄机构和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其中契约型储蓄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人寿保险、财产和灾害保险)和养老基金(私人养老基金、公共养老基金),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包括互助基金(股票债券互助基金和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和金融公司(米*金,2000)。
在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本质尚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从事金融性业务的企业组织,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共同基金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与发展的原则;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在资金来源方面,采取国家投资和地方财政与企业集资相结合的方式,有些还采取向个人集资的股份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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