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望风的人怎么判
盗窃活动中,负责把风的人怎样判刑,首先要认定其在盗窃活动中的作用,再依据盗窃的数额判刑,如果是从犯的,可以减轻、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共同盗窃犯罪中其他主犯的认定
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除了盗窃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还包括在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下列几种情况的盗窃分子,可以认定为主犯。
(1)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
发起并操纵盗窃犯罪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犯罪的主犯。
在共同盗窃中,要注意和查清盗窃犯意是由谁提出的,是谁操纵的,以便正确划分共同盗窃的主犯。
(2)盗窃犯罪的邀约者和纠集者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团伙盗窃犯罪中,盗窃分子往往都有长期盗窃犯罪的故意,一般不存在发动与被发动的问题,相互之间一呼即应。
但在这些盗窃分子之间,其盗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程度也并不是完全相同,这种积极性和主动性的不同,决定和影响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
一般来讲,共同盗窃的邀约者或纠集者,是共同盗窃的积极分子和主导者,对他们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n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n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n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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