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盗窃集团的主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还包括在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以下情况的盗窃分子可以认定为主犯。第一,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第二,盗窃的邀请者和聚会者。第三,其他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成员。第四,剧情严重的教唆犯。
共同盗窃罪主犯从犯如何认定
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从犯: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对于主要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与了实施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所起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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