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发户外广告最高罚3万元
4类户外广告发布前须登记
从下月起,利用霓虹灯、升空器具、充气物等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发布前须登记,否则将收到最高3万元的罚单。
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指出,4类户外广告进行发布前须登记: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须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规定》还对骗取户外广告登记,自行改变登记事项,不按要求标注登记号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等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罚则。
根据《规定》,今后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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