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构成了彩礼返还的条件,可以依法要求退回。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3种:
1.给付彩礼后悔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2.双方即使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过就离婚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订婚彩礼纠纷
相处4个多月,已定下大喜之日后,男方因买房倍感压力,提出分手,并为了要回将未婚妻告上法庭。近日,经阳曲县法院调解,女方返还了男方1.9万元彩礼。
2008年10月,阳曲县的小林和小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了两个多月后,小林对小丽非常满意,便于12月底托人将2000元的见面礼送到了小丽家。之后,两人很快开始谈婚论嫁。2009年2月,两家为他们举行了订婚仪式,小林家准备了礼金、首饰、衣物等价值2.5万元的彩礼,送到了小丽家。可此后不久,两个年轻人却常因小事发生摩擦,小打小闹不断。更让小林感到压力的是小丽结婚的必要条件是县城的房子。小林家虽收入稳定,但也属于普通家庭,在县城买房少说要二三十万元,确属不易。今年3月,小林提出分手,而小丽则坚持不肯分手。此后,两家大人也不来往了,为要回2.7万元彩礼,小林将小丽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小丽以婚恋为前提,收取小林家大量财物,属无效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尽管是小林提出退婚,小丽也应返还彩礼。经法官调解,小丽同意返还部分彩礼,小林对返还数额也作出了让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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