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订婚聘礼能否通过法律途径予以退还,需参照实际状况加以判断。
以下将详述有关事宜,供参考:
首先,针对以下几种特定情境,聘礼通常无法追讨:
共同生活者;同居达两年及以上期限,期间双方育有子女;以及彩礼确实用于缔结共同生活关系之场合。
具体来说,包括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妇;无论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若同居生活时间长达两年以上或者在此期间内生育子女,亦或是彩礼确实被运用至共同生活中,此类情况均不允许追索聘礼;
其次,共同生活的判定限定于家庭成员基于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产生支出的情况,如夫妇一方或双方患病引发的花费,共同投资、经营等行为。
然而,若存在聘礼退还的可能性,可依相关规定申请退还。
具体而言,满足以下条件即可请求退还:
男女双方尚未在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例如仅在家中举办了婚宴,招待了来宾,但未能领取结婚证书,后未能履行婚约并愿解除的情侣,此时二人都被排除出法律保护范围之外,聘礼必须被退还;当双方虽已获得结婚许可,却实际未能共同生活,在此情况下,亦可申请退还部分聘礼;
此外,在订立婚约前给予女方聘礼,从而导致赠与人经济上陷入困境,在正式离婚、启动诉讼程序甚至商谈协议离婚的同时,赠予人相较于原本的生活状态有较大落差,其个人财产与婚后所得财产不足以支撑现有生活水平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退还部分聘礼。
总而言之,聘礼本质上属于他人赠与之财物,具有浓厚的民俗色彩。
对于已办理结婚手续并且尚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夫妇,在涉及到聘礼返还的纠纷时,法院通常不会判定其退还。
而在履行婚约前,由于向女方支付聘礼导致经济困窘的情况,也可以尝试主张退还部分聘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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