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其本质上是为了确保在债务人之外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方能够顺利实现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益而特意设计的一种担保形式。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反担保只允许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基本的担保形式。
当前面提及的这三种主要的反担保形式中,具体都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我们熟知的房产抵押反担保。
这种反担保手段是由被担保人或是第三方(也就是抵押人)利用其合法获取的房地产证和充分的处分权,将其拥有的房产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形式。
在进行房产抵押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往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完善登记手续。
其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
对于那些拥有已获取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的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来说,他们可以选择将这些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保证人,以此来达到反担保的目的。
当然,在这类情况下,同样需要遵循法律规范,前往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紧接着便是我们俗称的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
这种反担保形式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方将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依法抵押给保证人,从而达到反担保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的设备权属必须明确无误,其价值应当具备足够的吸引力;
容易变现,并且购买的发票等票据需完备齐全,且需与设备型号相匹配。
一般的设备抵押则需要先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抵押登记手续,至于涉及到海关监管设备的情况,则需得到海关的正式许可之后,才能抵押给特定的抵押权人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最后,便是备受关注的自然人保证反担保。
这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约定,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义务时,保证人将会依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的反担保形式。
自然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而反担保中所采用的自然人保证通常只会限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范畴。
对于提供反担保保证的人士,他们应该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并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还须主要为被担保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其他与被担保人存在紧密关联的个人。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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