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依照预定日期交付房屋,则买方享有向该企业主张违约责任以及赔偿违约金的权利。关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在一般的情况下,依据合同的规定执行,如有相关条款,便依照条款约定;若无明确约定,则按照法律法规来确定。具体来说,就是按照合同条文中约定好的比例进行支付。然而,虽然逾期交房所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尚未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但合同中的违约金比例并非一成不变的,可根据实际损失的程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延迟交付房屋给买方带来的损失超过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那么买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的金额进行适当的提高,按照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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