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有必要明确,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或裁定前,任何有关方均可向该机构表示其意愿,撤销其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类商标注册复审案件以及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以至商标撤销复审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与审理工作。
商标复审作为针对商标相关事项遭商标局处理后当事人不服而提交的复审请求,乃是经法律规定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全面审查的严肃程序。
商标复审涉及多种具体情形,以下为其中最主要的几种:
1、当事人对商标局拒绝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持有疑议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拒绝其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的决定持有疑议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拒绝其注册商标续展申请的决定持有的复审;
4、当事人对商标局有关商标异议裁决不满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其不当注册商标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可以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可以撤回的,评审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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