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和变造票据有以下四个区别:
1、票据伪造主要针对票据上的签名事项,其目的是伪造票据债务人;
2、票据变更主要针对签名以外的其他事项,其目的是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票据上的记录事项明显不同。也就是说,他们有这些差异,所以他们也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责任;
3、票据伪造从一开始就无效,所以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
4、如果票据上有伪造签名,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名的效力。
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优势
流程电子化:以数据电文形式代替实物票据;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以网络传输代替人工传递;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实现出票、流转、兑付等票据业务过程的完全电子化;
安全性更强: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够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被克隆、变造、伪造以及丢失、损毁等各种风险;
流转效率高:票据行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提高流转效率,降低人力及财务成本;
票据期限长: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最长票期从6个月延长至1年;
融资能力强:最大票额从1亿元放大至10亿元。
二、票据欺诈行为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票据欺诈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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