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韦某某通过网购,买了4瓶硫酸,将其中3瓶丢弃后,剩余的1瓶装在塑料袋内携带在身上。
同年6月29日,韦某某带着硫酸,来到大朗镇找小黎,所幸当天小黎不肯出面,未酿成惨案。第二天晚上,韦某某以和小黎签订抚养权协议书为由,又约对方到大朗镇水口村电影院旁见面。
涉及小孩,小黎不得不答应与前男友见面。当天晚上10时许,黎某来到了电影院,为了预防韦某某有不轨行为,她还叫上了母亲和姐姐陪同。
当晚,小黎和韦某某签订了抚养权协议书。随后,小黎及母亲、姐姐准备离开时,韦某某叫住小黎,称有事商谈。眼见商谈无果,小黎便称有事要走。没想到的是,此时韦某某立刻掏出携带的硫酸,泼向黎某的面部和身体上。
经法医鉴定,小黎的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四级;小黎姐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最终,法院判决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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