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是什么以及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时间:2023-07-06 04:23:46 1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是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第一是配偶,第二是父母,子女,第三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一、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如下: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二、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前一顺位人不申请宣告失踪的,后顺位申请人是不能申请的,但申请撤销失踪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宣告失踪的,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但不能发生继承和财产所有权转移等法律后果。而宣告死亡则产生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财产关系发生继承,而人身关系消失。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三、失踪多久才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三节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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