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立案需要的证据如下:
1、受害者陈述。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强奸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条件需要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条件需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直接主体,证据更直观;
3、发现现场遗留的物证。如果或能证明发生性行为的现场物品类证据,如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有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头发或体液混合物的物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进行确认;
4、受害者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如被撕破的衣服、衣扣等,残留的刀具、棍棒等凶器等;
5、受害者可能遭受性侵害的物证。如留下的内衣、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6、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酒瓶、酒杯等物证。例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药、麻醉剂等现象,此类物证还需结合鉴定结论等证据进行确认。
强奸罪的立案条件
1、立案的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立案的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强奸罪立案,首先要有犯罪事实,其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所需要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有强奸行为的存在,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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