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需要缴纳不少的费用,虽然钱数可能不多,但是种类却还是比较繁杂的,一般比较常见的有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等。而且对于这些费用的支付方也不一样,同时领受人也都基本上不一样。对于律师费、诉讼费大家应该是非常熟悉了。一般就是交给律师和法院的费用,但是对于交通费可能就有一点疑问了。那么民事诉讼法中的交通费由谁承担呢?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各种费用。其他诉讼费用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用、翻译费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规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3)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或法律文书的费用,按实际成本收费;(4)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中所支出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收费。其他诉讼费用的征收,只限于财产案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结束时,已预交和支出的诉讼费用最终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以及如何负担的制度。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败诉人负担的原则。我国立法也将之作为诉讼费用负担的最基本的原则。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下列原则负担:败诉人负担;按比例负担;人民法院决定负担;原告负担;协商负担;自行负担。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按照一审程序收取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要求当事人负担。
【诉讼费用的预交】诉讼费用应先由原告、反诉人、上诉人或申请人预交。预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不一定就是最终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诉讼费用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要在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或执行结束后,依审理的结果和执行情况按照一定的原则来确定。
【诉讼费用的减、缓、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因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负担或者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时,可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减、缓、免的制度。当事人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来做出决定。诉讼费用的减、缓、免制度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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