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律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值得关注的几个方面-王巡生律师
时间:2023-06-09 19:17:45 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自从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也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同时另一方面全国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劳动关系本身具有的不平衡性,使得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单个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总是处于弱势的地位。由于上述因素造成劳动关系总体上紧张并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对于原来的劳动法进行修改势在必行。自从全国人大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面向全国相关部门征集意见后,各方面反映积极;今年3月全国人大又公布该草案的二审稿;今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将进行三审,该种立法过程的民主化以及该法本身牵涉到大众的切身利益,使得民众对此非常关注。笔者针对该草案的具体条文并择主要部门简单介绍与分析,以便钢铁行业朋友对此有清楚的认识及工作的展开。

第一、劳动合同订立要求更为规范,更加强调合同前义务

1、强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向劳动者披露本单位真实信息的义务,加强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根据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情况;当然作为对价,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此处必须说明的是,劳动关系的成立并不一定非要等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方产生,而是自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则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该草案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如果双方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则“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2、规范试用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得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供充分证据。

针对目前劳动市场存在的用人单位的不规范现象,草案有了更细致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时草案对于试用期劳动者的待遇也作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读者诸君注意的是:草案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做了限制,“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是与原劳动法重大之不同!

第二、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匹配,并做了有利于劳动者的适当倾斜。

1、增加了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惩罚力度,更便于劳动者维权

根据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这种对于劳动者利益保护是重大的制度支持,以往法律法规从未有此力度的制度配置!同时根据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随时可要求解除合同”,此外,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2、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指挥权作了适当的限制

根据草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得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对于用人单位滥用劳动指挥权做了必要的限制。

第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部分,劳动者的权利显著增加,而用人单位的自由度有所缩减

1、劳动者解除合同更为便利,增加了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强行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此处第二款、第三款都是以前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希望大家特别关注。

2、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终止。这里使得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自由度大大缩减。

第四、增加了劳动合同双方的合同后义务规定

根据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为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就使得用人单位以前采取扣押劳动者档案与社会保险等手段失效,同时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作为对价,劳动者也应当履行合同后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

以上是对草案新增加主要条款的解读,当然,草案本身还不是法律、还有进一步修改的必要,但从其主旨思想来看,则是非常明确的,即国家加强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力度,使得劳动法律双方的权利义务更趋平衡,从而体现民本思想,以便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龙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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