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如果配偶中的一方在对方毫不知情的前提下背负了债务,此种借款并不必然地被认为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这需要我们结合诸多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
例如,债务的实际用途,若其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种情况往往会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债务的用途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该笔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甚至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那么这样的债务同样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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