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合同纠纷的情况下,有可能会执行到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当此类纠纷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以其共同财产加以清偿;
若非如此,则并不需要用到夫妻的共同财产。
在此简要介绍其中的几类:
1.夫妻间共同签署或在其中一方过后予以追认的债务,此类债务被视为夫或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所负担的债务。
2.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中有一方以个人名义与债务签订的债务合同,若这些债务主要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而形成,那么也应视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背负的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些债务是为了整个家庭的共同生产和经营而产生的,也应视为共同债务。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的债务,应该由他们共同解决;
如果他们的共同财产无法完全偿还这些债务,或者财产已经各自具有独立的产权,双方对此进行协商后可以选择合理的方式进行偿还;
如果协商未果,则应交由相关法院进行裁决,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判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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