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一般按照公司章程记载或者股东协商确定的数额填写。认缴出资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依照章程规定应当缴纳的注册资本。出资分为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两部分。对各股东(发起人)作为登记事项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不同理解,在具体登记工作中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能否直接起诉认缴股东
一般不能直接起诉认缴股东。公司的合同纠纷是不可以直接起诉公司的股东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公司全部财产来承担,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是由股东不再规定的时间内认缴出资,也就是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可以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除法律及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东可以采用货币(货币资金的出资比例不再受限,)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估价、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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