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这一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涵:
一、明确诊疗项目的范围。
在临床医疗服务中,与诊疗相关的服务项目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服务项目都是诊疗项目。根据这一定义,诊疗项目
一是指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如体现医疗劳务的诊疗费、手术费、麻醉费、化验费等,体现护理人员劳务的护理费、注射费等,但不包括一些非医疗技术劳务,如护工、餐饮等生活服务。
二是指采用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如与验有关的化验仪器,B超、CT等诊断设备,各种输液、导管、人工器官等医用材料等,不包括一些非诊断、治疗用途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不属于诊疗项目的范围,如用于医院管理的仪器设备、改善生活环境的服务设施等。
二、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具备的三项条件:
一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临床必需,就是临床治疗疾病必需,是相对于非疾病治疗的诊疗项目如美容等,以及疾病治疗的主要诊疗手段相对于辅助诊疗手段如音乐疗法等。安全有效,是指经临床长期使用被广泛公认的成熟的项目,相对于尚属于研究阶段、疗效不肯定的一些诊疗措施,如心、肺、脑移植等。费用适宜,就是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相适应。在同等诊疗效果的诊疗项目中,选择价格合理的诊疗项目。
二是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这是根据诊疗项目管理主要是由物价部门确定收费价格的现状提出的,诊疗项目的种类繁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技术水平不同,符合条件一的诊疗项目,并不是在所有的省(区、市)都能开展,根据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就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先定在一个明确的范围内。
三是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只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诊疗项目才有可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这一条件是统筹地区在基金支付时掌握的条件,也是从医疗保险的角度对卫生资源进行合理规划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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