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邀请招标的采购流程
(一)招标
1、招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必须在政府及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招标项目的名称、工程概况等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的资格要求及属于资格预审的必要合格条件
(4)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及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方法等。
2、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投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0)工程报价方式、投标担保金额、招标文件售价、履约担保金额等其他事项。
3、招标文件发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二)投标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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