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中介服务包括哪些项目内容
1.房屋咨询。即对房屋的有关知识(包括房屋结构、房屋朝向、面积计算、产权知识、防震能力等)、相关法律政策、市场行情、价格走向等情况的咨询解答。
2.房屋价格评估。即对房屋的价格按照市场行情进行评定、估算,拿出价格评估报告的行为。
3.房屋经纪。即在房屋市场中通过介绍客户、提供信息、协调房屋交易双方的利益,促使交易实现的行为。
二、房产中介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房产中介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1.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3.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4.依法交纳税费;
5.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6.提供当事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所有真实情况的责任;
7.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房产中介在买卖交易中具有什么法律性质
房产中介公司介入二手房产买卖双方购房交易中属于法律上所称的居间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购房房源、客源、买卖等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获得相应的居间费用,且居间费用由买卖双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n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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