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评议程序有哪些
1、低保评议程序包括:
(1)申请受理;
(2)上户调查;
(3)民主评议;
(4)初步审核;
(5)委托审批。对各村上报的低保户逐村逐户进行审核审批,逐一说明理由,对重点难点问题重新组织上户核查;
(6)上报备案;
(7)抽查公示。
2、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二、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因病致贫对象。主要指因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医药费每年在3万元以上或造成全部、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常年困难、其子女都未成年的特困家庭;
2、因残致贫对象。主要指一、二级重度残疾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子女都未成年,而且在家务农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3、因年老体弱致贫对象。主要指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生活常年困难的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和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有病人需常年护理的特困家庭;
4、特困儿童.在校学生无监护人或监护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农村低保评议程序
农村低保评议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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