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管辖程序包括:
一、中国人在我国境内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其审判管辖,应当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2、外国人在我国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处理。
新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包括哪些
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1、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
现有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原则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
2、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
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
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处理犯罪类型的案件是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比如说在收集证据这个方面的话,就不能够通过非法的手段来进行收集,即使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得了一些证据,也是不能够被人民法院所采纳的,一旦发现有这样的一种情况的话,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排除这些证据的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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