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提前多少日书面通知
时间:2023-08-09 10:22:55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

解聘物业服务人条件如下:

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物业公司解聘程序如下:

1、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保养维护义务;物业服务转委托产生的相关义务;管理义务;定期报告义务;

禁止以不合理方式催交物业费;通知义务;交接义务;继续管理义务。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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