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异议怎么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因此,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裁决程序为:
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2、法院受理并审查;
3、作出裁定;
4、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5、等待上诉裁定结果。
二、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三、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的几个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2、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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