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购买、自建房屋,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且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达10平方米,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在县以下地区(含县级市市区、县城镇)购买、自建房屋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申请迁入户口不受住房面积的限制。
办理手续: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③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办理时限:
1.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迁入地县(市、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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