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能否取消?
1。个人定额税,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核定某一营业场所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业务量(含业务量)或收入(以下简称定额),一定的经营期限和经营范围,作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依照税法确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应纳税额:
1;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绝提供税务资料的;4。虽然设置了账簿,但由于账簿混乱或成本信息、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进行审计;5。因纳税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纳税,未在税务机关责令的期限内申报的;
6。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暂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命令他们付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核定应纳税额:
1。根据当地同类行业或经营规模、收入水平相近的同类行业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消耗量计算或核算核实;
4。根据其他合理的方法。
税务机关应当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个体工商户查收税款,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即企业自行申报、典型调查、限额核定、限额分配。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定额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税额;(2)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和缴纳所得税按预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税,税率按实际收入总额或成本总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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