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个体户核定额度是多少
时间:2024-04-27 05:32:41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核定征收制度下个体工商户的税务额度决定因素,要依月份营业收入水平进行具体评估。

在此,我们将对此做出详细的说明与解释:

若某个体工商户的当月营业总额位于两万元人民币(包括本数在内)到五万元人民币之间时,针对超出此金额部分的收入,税务部门将依照0.6%的税率法规执行个人所得课税政策;若该个体工商户的月营业额高出五万元人民币(包括本数在内)但低于十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那么对于超出前述限制的收入部分,则需依照1%的税率法规予以课税处理;

如若个体工商户的月营业额已经超越了十万元人民币,此时针对超出两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则根据1.8%的税率法规来计算并收取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收。

值得强调的是,如若某个个体工商户的月营业额低于两万元人民币这个限度,他们便无须再额外缴纳任何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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