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介绍了审判人员的定义和资格要求。审判人员是指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使用的工作人员的总称,包括正、副院长,各审判庭的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审判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且年满23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才有资格成为审判人员。
不,审判人员指的是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所使用的工作人员的总称。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人员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各审判庭的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也是案件的审判人员。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凡年满23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或被选为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审判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审 判 人 员 包 括 哪 些 人 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包括院长、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员。此外,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聘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因此,审判人员包括院长、庭长、副庭长、书记员和经法院聘任的人民陪审员。
审判人员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使用的工作人员的总称,包括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且年满23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或被选为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此外,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聘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因此,审判人员包括院长、庭长、副庭长、书记员和经法院聘任的人民陪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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