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襄樊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的家庭,须具备襄樊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襄樊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襄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3个月(含3个月)以上。
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如需申请廉租住房配租或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