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董事会批准的借款合同效力
时间:2023-03-18 21:10:09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未经董事会批准的借款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在以往最高院的裁判规则中,该条规定被视为管理性规范,非强制性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只要加盖公司印章,原则上均认为有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156号】最高院就认为:“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故此上述规定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二、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合同效力纠纷怎么解决?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分包合同一概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虽未明确规:未经发包方同意,分包合同无效。但结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有效的分包一般以发包方同意为前提,但劳务分包除外。

1、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质量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专业工程的质量对建设工程质量的作用最为重要,故合法的专业分包需经发包人同意。

2、相对专业分包而言,劳务分包对专业技术的要求相对较低,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起的作用上也较弱,且作业人员大都为农民工。如果对劳务企业的分包活动以建设单位的同意为合法前提,一方面会造成大量农民工的就业困难,另一方面难以解决总包商非技术工人的不足,劳动力成本较高的困境。有关实际施工人条款的制定也与此有重大关系。

3、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仅将未经发包人同意的专业工程分包视为违法分包,而未将劳务分包列为违法分包,尽管该《办法》属规范性文件,但其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故其应作为认定分包合同效力的依据。

针对于分包合同的问题,首先要确定该合同是否属于有效行为。而在法律上虽然规定了未经发包方分包合同一概无效,但只要是发包方同意的分包合同,则是属于有效合同。具体如何进行确定法律效力,要根据法院的实际判决来进行确定。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对爱情做出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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