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能如此办理,实际上,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满足法定的退休条件方能进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78年6月份所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状况的雇员可考虑向有关部门提出退休申请:
男性雇员需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则需年满55周岁,而女性工人则必需达到年满50周岁,同时其在该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或者累计工作年限须满足10年以上的标准;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作业或者从事其他职业对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潜在危害的雇员,男性和女性分别需在年满55周岁和45周岁时,才符合申请退休的要求,并且他们在本岗位的连续工龄或者累计工作年限亦要求达到10年以上。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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