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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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地税一[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1-6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函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修订的复函》[财综字(1999)129号]的精神,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费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应依法纳税。为此,通知如下:本市各产品质量认证单位收取的产品质量认证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