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专属权。合同撤销权的主体依法律规定只能是可撤销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的应只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即在重大误解合同中之误解方、在显失公平场合中之受到重大不利之方、在欺诈胁迫合同中之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在乘人之危情形下之处于危难境地之方。
一、怎么样算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哪些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以下区别:
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有效,但不确定有效;
2、无效合同的无效当然是无效的。任何人都可以主张或认定其无效。如果可撤销合同确定无效,则必须是所有人撤销合同的意图。也就是说,无效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利害关系人都有权主张,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依法认定无效。可撤销合同,主张的主体只能是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申请撤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无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主动撤销。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除。说明合同的决定权主要在于合同当事人;
3、无效合同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可以撤销。
三、我国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具体是指
我国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具体是指: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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