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在行政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一个方面的相对关系上,前者居首要位置,后者以前者为前提。
相关法律常识:在我国,行政法上的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根本大法——《宪法》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级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既使得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成为必然,亦使它的确立显得重要和可能。二是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间接)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政府代表人民并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实施国家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体现和贯彻行政合法性原则,体现着人民政府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符合人民的意志,坚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三是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建设法治社会是社会主义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中,行政管理的涉及面最广,任务也最重。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程度最主要、最直接地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程度,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立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健全和完善法制的直接要求。四是依法治国思想和实践深化的必然结果。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重大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法治领域进一步拓宽。在行政管理领域,“依法行政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主要是依法行政”的思想越来越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可以说,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是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中国人民法治观念深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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