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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区别。
胎儿出生后又死亡的,已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继承权,已经实际取得了遗产。
即使不久后又死亡的,也应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他的遗产份额。
如果胎儿出生时即是死体,他还没有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无法享有继承权,当然也就不能继承为他保留的遗产。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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