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合同的自愿性原则
时间:2023-03-14 00:30:22 3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承诺合同的自愿原则是指,承诺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承诺合同,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承诺人可以自愿作出承诺,或者拒绝接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一、拒绝要约后能做出承诺吗

受要约人对要约拒绝后,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接受要约,也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后才表示承诺的,不为承诺,而为新要约。

新要约是受约人在接到要约通知以后向要约人发出的新的提议或建议。受约人表示对原要约的条款作某些变更为条件订立合同,这种变更条件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向原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二、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吗?

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是受约人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除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的要约中另有约定以外,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怎么签订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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