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自愿承诺是否合法有效
时间:2023-05-07 16:00:53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员工入职前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在任职期间自愿要求公司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认为,原告制药公司未与被告徐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每月应向徐某支付两倍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因此,法院判决医药公司于2011年8月中旬支付徐某双倍工资15400元与经济补偿7375元之间的差额,徐某与外省一家制药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在成都一家著名药店从事药品销售。徐某填写了就业表,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与徐某签订了《员工不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书(申请)》,内容如下:“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自愿要求公司在本人任职期间不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2、本人作出此承诺后,不得以公司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3、本人自愿签署本承诺书,自2013年8月许某申请仲裁之日起立即生效。下月,徐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寄给公司。根据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医药公司支付了未签订劳动合同中徐某工资两倍差额32450元,经济补偿14750元,医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确认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一审中,徐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950元,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不含提成)为1400元

,法院认为,为建立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向被告支付了两倍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其中双倍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领取的工资金额计算,即1400元/月,不含非常规奖金和风险项目收入,经济补偿按2.5个月工资标准计算。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障机构之间的拖欠纠纷,属于管理范围,不由法院处理。因此,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据办案法官舒兴波介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其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相对而言,用人单位占主导地位,普遍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相对弱势。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不愿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个人承诺放弃社保、补偿等来维持相关劳动关系,很容易使劳动者处于被动和胁迫的地位,使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此案也提醒相关企业,用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是行不通的,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现实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不能有不签劳动合同就买不到“五险一金”的违法心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不仅是为了切实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更是为了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给他人漏洞和机会,避免不当侵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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