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纠纷的范畴。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不动产纠纷”。不动产,通常指的是那些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品,如土地、房屋等。与之相对的是动产,即可以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的物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其核心内容是关于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作为典型的不动产,其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都直接关联到土地这一不动产本身。因此,当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纠纷时,这些纠纷本质上是围绕土地这一不动产产生的。
在司法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流转权等核心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考虑到土地的自然属性、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等因素,这些都是不动产纠纷所特有的特点。
此外,从法律适用上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通常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也是针对不动产进行规范和调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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