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情况有:1、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因胁迫而成立的,该婚姻就是属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其中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等恢复自由后,才去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2、在结婚时,一方有重大疾病而不告知的,另一方在知道情况后,应当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间有哪些区别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
1.违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可撤销婚姻主要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这个实质要件,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无效婚姻则违反了其他构成婚姻的实质要件,
2.申请人范围不同。
可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限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宣告无效的主体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权处理的机关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5.效力不同。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则自始无效。无效婚姻经法院宣告后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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