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
编号:
招标人:
投标人于年月日时分将工程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万元)交至我中心。特此证明。
唐山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滦南县分中心
年月日
二、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应开标前以有效形式递交保证金,开标前的时间很充裕,从知晓采购信息开始,一般到采
购截止日都会有一段时间,招标采购为20天以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几种采购方式,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采购当天也会有一个时间段。所以对投
标保证金交纳的时间要求只能是截止到开标时间截止前的时点。
对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的相关规定就是为了使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采购的投标成本。供应商现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风险,只能靠招标采购机构的前期服务来解决,召开现场答疑会作为工作重点进行提醒,购买招标文件时提醒,进行现场或电话咨询等等。
三、投标保证金没收的原因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以下事项
(1)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2)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保证金。
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及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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