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支付的闲置土地费不予扣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闲置土地费不得计入生产成本。”这一规定秉承了《企业会计准则》的精神,因为土地闲置费不是形成产品开发的必要支出。企业不能缴纳土地闲置费,而这部分商品房的价格应该高于其他商品房。因此,土地闲置费并不期望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是企业的“沉没成本”,即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此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资产,即不能计入开发成本。该项费用一般是由于企业管理原因导致的开发经营安排不当造成的,属于企业管理成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其他客观、偶然原因造成的,也可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但在任何情况下,闲置土地费在会计处理中均计入企业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闲置土地费计入开发产品税成本,税前扣除土地闲置费在会计处理中应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与会计处理存在明显差异。在税前扣除时,应将费用计入开发产品的“税”成本,随着开发产品成本的逐步结转和扣除,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调整税额差额。纳税人应注意:企业的日常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进行。需要申报纳税时,税法规定与影响当期损益项目的会计处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不能因为税法有不同的规定就违反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税前扣除应遵循合法原则。《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闲置土地费不计入生产成本”。本部门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企业自2012年7月1日起缴纳的闲置土地费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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