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州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二、抚州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计生委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a.医疗机构歇业的;
b.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而停业一年以上的;
c.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
d.《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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