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漳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5年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1998年省政府令第1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6)《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准入事项的通知》(闽卫督函〔2018〕221号)的规定要求。
二:漳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666号修订)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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