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1、向群众举报.日常检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有影像资料及与违法建筑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必须有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人参加指导调查。二、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非建造违法建筑外,是否有房屋、住房面积、违法建筑用途(租赁、自用、自住)等。三、现场勘验记录。非法建筑的位置、面积、结构、建设时间。4、检索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域到房管部门查询建筑登记材料。(二)认定违法建筑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未经规划建设批准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和罚款,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二、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三、当事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部门应当听取意见,并做好记录。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迁实施部门应当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四、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责令限期拆除。(4)下达执法文书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2、出具执法文件的人员必须持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证书。3、不配合当事人。不签收的,一是在场工作人员应当在收据上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二是将执法文件张贴在违章建筑当事人门上或者建造的违章建筑明显位置,并通过图像数据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长见证交付情况。(五)强制拆除的县(区)规划部门应当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制作的有关要求,制作报批卷,然后按照程序报批。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以县(区)政府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管局强行拆除。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决定组织拆迁。(六)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前七发布通知。(七)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的部门予以配合。
违章建筑强拆的程序是什么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六、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
十、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后,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违法建设依法认定后,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
经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不得为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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