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委托人无疑可以是您本人,同时当然也可以是其他人。
所谓“委托人”,意即委托他人办事之人。
需要指出的是,委托人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当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出现任何损失并非由于自身过错导致之时,委托人有义务对此负责,并作出相应的赔偿;
其次,若委托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情况,且已将同一事项交由受托人完成,在此前提下,除非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否则,各委托人应对受托人负连带责任;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其中一方或多方未与其他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或者其举动对受托人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则需由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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