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长时间未收到房屋,是否构成违约行为?
时间:2023-08-06 20:40:42 2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业主多久不收房违约,无具体的时间限制,需根据买房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来决定。

如果业主没有任何的理由,故意不收房的,按照相关的合同,不及时收房也是算违约的。若想推迟收房需要和开发商进行沟通商量,说明原因并且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是不构成违约的。

但是若因为自身的原因推迟收房,房子的物业费是需要交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知,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属于违约。

业主不收房对房地产商的影响

业主不收房对房地产商的影响体现在下列方面:

1.开发商要承担在房屋未交付前这一段时间的损毁、灭失的风险。

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2.对贷款,开发商仍然要对银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我们的借款合同中,开发商要承担办理产权证,并将办好的产权证直接交给银行的义务。如果不收房,产权证自然也就无法办理。在产权证没有交付银行之前,开发商要就我们的贷款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到办好了产权证,并交付给银行质押,开发商的担保责任方能解除。

3.面临逾期交房被起诉的风险。

一旦不收房,就会产生逾期交房的事实。虽然是谁的原因导致了逾期交房还无定论,但业主因此而取得了起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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