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申请鉴定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关于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提起的条件
刑诉法和各部门解释、规则、规定均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便操作,且导致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随意性。“检察规则”第207条仅规定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
(一)对同一人身伤害已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或被害人与狎嫌疑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的认识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不能人微言轻定案的根据,需要重新鉴定的;
(三)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或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对同一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不同认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而刑事诉讼中涉及鉴定种类很多,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只是其中一种比较常见的鉴定。对于其他种类鉴定如何确定是否重新鉴定,没有明确规定。故建议刑诉法修改时明确规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提起条件。在目前可以按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即“通过审查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准许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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