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三个理由是哪三个
时间:2024-04-30 14:20:32 2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保险理赔过程中,若保险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接收投保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便可视为拒赔行为。此类拒赔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损害事件并非源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特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或显然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责范畴;

其次,损害事件系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方有意识地实施、重大疏忽或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所引发;

再次,若投保人在投保环节刻意隐瞒重要事实真相,虚假申报相关信息从而导致风险发生,或是在风险发生之后采取欺诈手段,试图获取不当赔付;

此外,如果被保险人严重忽视安全法规,未能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安全防灾建议进行操作,或者在风险发生后消极应对,放任损失进一步扩大;

最后,若受损财产并非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或者风险发生的时间点并不在保险期限之内,亦或是保险财产在出售、转让过程中尚未完成更名过户手续,新的所有权人非为合同当事人,则无法享有相应的保险权益。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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